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484─1地號土地為巷道(彰南路三段257巷29弄);544─1地號土地為空地,是否有建物坐落其上不明,依鑑價報告所載未臨路。惟其出入通行等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應依本拍賣條件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六、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