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頂豐段707地號土地上有一棟老舊三合院式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實際占用該筆土地,土地及建物係有共有人占有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法院及本公司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4.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2條之規定,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