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編號1土地上部分為建物,部分空地種植蔬菜,編號2土地為光復路346巷 巷道,又編號1建物有增建,增建部分與編號1建物相通,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 封(即編號2建物)。據在場第三人稱其承租本件建物。本件土地上地上物(除本件拍賣之建物 外)其餘非本件拍賣範圍,非拍賣範圍之地上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範圍均由拍定人自理,請 投標人注意。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分別為北斗都市計畫(發佈實施日期:56年1月9日)之住宅區(4 51地號)及計劃道路用地(452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細部計畫書所載擬依徵購方式辦理取 得);惟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7.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面 積以實測(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本件編號1土地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 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編號1土地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 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惟建物買受人需自行負擔基地所有權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10.
依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 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 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 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 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