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假扣押查封時指界稱,本件土地均為道路。又本件會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42─2地號土地為螺陽路311巷90弄巷道;48地號土地為路地;債權人代理人陳報,49地號土地為道路使用。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42─2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3.
49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交通用地,日後有變更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不動產分標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