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假扣押查封時指界稱,本件土地均為道路。又本件會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42─2地號土地為螺陽路311巷90弄巷道;48地號土地為路地;債權人代理人陳報,49地號土地為道路使用。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42─2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7.
49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交通用地,日後有變更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8.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