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及據鑑價報告所載,638地號土地上有數棟房屋坐落,本件執行建物(經測量暫編定為441建號)坐落其上,建物為本國式磚造、鐵皮透天2層樓房內之第1至2層,1樓廚房後鐵皮屋與左右相鄰、相通,有門可從後方出入,未與鄰房相隔,2樓有屋突,2樓前房間有神明廳。據債務人親友陳00在場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現場相鄰兩建物共用同一門牌「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大屯24號」,執行建物內部有漏水及掉漆情形。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又638地號土地上尚有非債務人所有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拍賣後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投標人應自行處理。
2.
第一層後方鐵皮增建,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3.
拍賣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拍定後不點交。本件若債務人親友陳述屬實而無其他不可點交之情形,建物拍定後得聲請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連同建物一併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通知到院抽籤。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9.
土地使用分區:638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使用分區是否變更,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441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12.
依雲林縣政府函覆,本件拍賣之大屯段638地號土地經查已登記有使用執照字號:84雲營使字第216號。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3.
依雲林縣虎尾鎮公所函覆,經查本件拍賣之大屯段638地號土地已為
15.
(雲)營使字第216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