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1244地號土地上坐落39建號建物,39建號建物無人居住使用,僅少數物品未搬運,進門即見神明廳,惟神明及祖先牌位均已不在,建物整體有多處壁癌。經檢視建物有增建(後編為39─2建號),為透天厝三樓、頂樓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債權人代理人稱上開建物無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情事。本件拍定後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3.
拍賣之39─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4.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