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3.
據查封筆錄記載:重測前296─19地號土地(即1220地號土地)部分為重測前1391建號建物(即48建號建物)之基地,有二鐵皮工寮,部分為雜草、雜木林,部分種植檳榔及龍眼樹,部分為空地。重測前1391建號建物(即48建號建物)係磚造平房,無增建。債權人陳報工寮、檳榔及龍眼樹為債務人所有,請求一併估價拍賣。債務人之母稱拍賣之土地、建物由其占有使用,債務人沒在使用,是其過戶給債務人。二鐵皮工寮經測量後編定為重測前1391─1建號建物,現為49建號建物。本件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地號土地上作物(檳榔樹、龍眼)之價值,法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5.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拍賣之重測前1391─1建號建物(即4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6.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重測前1391建號建物(即48建號建物)為農舍,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7.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