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編號5土地為道路;本案指界時,編號1土地為雜草且未臨路,編號
2.
6至9土地為魚塭,編號3土地為道路,編號4土地大部分為漁塭、部分有拆除建物遺留之磚牆,編號5土地為雜草空地;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土地為雜草空地,編號2至9土地部分為魚塭、部分為土堤,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魚塭及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5.
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意。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