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88年7月9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為水溝,編號3至8土地均為道路。民國105年3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表示,編號1土地為路旁空地(種植景觀樹),編號2土地為屋前雨遮、車庫空地,編號3至8土地均為既成道路。據鑑價報告書上載,除編號2土地為門前空地外,其餘土地均為道路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進行拍賣,拍定後均不點交。
2.
編號1至4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3.
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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