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合15578甲

臺南市西港區新樂段758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524.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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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0/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1/10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24.2萬
保證金:
104.9萬
總坪數:
435.8坪
坪單價:
1.2萬/坪
持分地坪:
435.8 坪
總現值:
223.9 萬
拍後增值:
-300.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交通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西港區 新樂段 758地號,面積 34 m2,持分 116/800,4.3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2.
臺南市 西港區 新樂段 759地號,面積 41.2 m2,持分 116/800,5.2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3.
臺南市 七股區 竹子港段 1704地號,面積 1,787 m2,持分 4/5,514.7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0)
2.
民國115年4月2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759地號現均為 道路,1704地號現為農地,現況雜草、無作物;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
4.
759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1704地號現況雜草叢生。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 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 均不點交。
8.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1704地號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 承買權。又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 拒絕購買或承受。
10.
拍賣之170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 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 正)。
11.
拍賣之1704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 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 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又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西港區 新樂段 758地號
34 m2 × (116/800) × 8,700 元 - 4.3 萬元
= 0萬元
2.
臺南市 西港區 新樂段 759地號
41.2 m2 × (116/800) × 8,700 元 - 5.2 萬元
= 0萬元
3.
臺南市 七股區 竹子港段 1704地號
1,787 m2 × (4/5) × 1,500 元 - 514.7 萬元
= -300.3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0/21
3拍 不點交
50.5 坪 / 25.6 萬
2026/10/14
3拍 不點交
8.3 坪 / 130.6 萬
2026/10/21
3拍 不點交
12.1 坪 / 46.1 萬
2026/10/21
3拍 不點交
78.6 坪 / 50.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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