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一間無門牌之鐵皮屋,部分上有芒果樹、菜園及雜草雜樹。另據前案(113年司執字第141568號)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鐵皮屋數棟、香蕉等果樹。嗣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土地上有一間無門牌之鐵皮屋坐落及部分雜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113年司執字第141568號)鑑價價格。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乙事孳生爭執,仍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之確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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