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查封時,據第三人陳0祥在場稱,伊係標的建物共有人之一,該屋目前出租予第三人葉0貞,因為債務人係共有人之一,所以部分租金有另外給付給債務人;該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第三人葉0貞在場稱,當初承租合約係跟標的建物所有共有人簽約的(當場提出租約正本),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22,000元,伊都是拿給陳0祥,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17日止。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使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葉0貞承租中,期間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17日止,每月租金22,000元,押金44,000元。標的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其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載,本案債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