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82地號土地相鄰,三筆土地均部分為道路,部分建物坐落,門牌15─6號建物坐落於
3.
582地號土地(後編定後為290建號建物),債務人之妻在場稱建物為其與債務人自住使用,未出租出借,建物二樓供有祖先牌位、神像。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惟其出入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惟其部分占用非本件拍賣標的576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拍賣之290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且建物部分占用576地號土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7.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