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2216地號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土地現況為道路,且其上有多棟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宮廟,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168建號建物經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一樓後方及面對建物左側為鐵皮增建,二樓前後陽台為增建(暫編為168─11建號),屋內有大量雜物,神明廳的神像、祖先牌位已請走,天花板掉落,二樓往三樓梯間牆壁有龜裂、壁癌,騎樓地板龜裂,建物現無人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本件168─11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六、本件2216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另因房地合一利用關係,共有基地與單有房屋合併拍賣,基地共有人如主張土地優先承買權,應連同房屋一併買受,不得僅選擇土地部分優先承買。
4.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