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0月3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79地號土地為池塘、道路、雜木林,79─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道路,81地號土地為稻田、空地及道路,81─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道路,其上有建物部分面積占用,88地號土地為稻田,1104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惟實際情形,投標人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建物、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訴訟解決。
4.
1104地號土地現況為部分雜木林、部分水池、部分坐落鐵皮建物及棚架、部分約4至6米產業巷道使用,88地號土地現況為稻田。
5.
債權人具狀陳報:79地號土地為水塘及雜林地,79─1地號土地為雜林地,有一建物(12鄰241號)橫跨占用,81地號土地以農地、雜林地為主,少部分水泥空地及道路用地,81─1地號土地為雜林地,少部分農地及道路用地,88地號土地為農地,1104地號土地為雜林地,少部分農地及道路用地。
6.
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如81─1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4.
88地號土地上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證明文件)。
15.
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6.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或耕地之承租人。2‧不動產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7.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六)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