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9月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叔伯嬸嬸在場陳稱:建物係由他們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在此;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1127─1地號現況有一棟三合院坐落,146建號建物現況為一層樓高之加強磚造平房,建物利用現況為三合院,經現場勘查,本案建物未有增建之情況,保養維護情況普通。又本件僅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零陸萬柒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3.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不動產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4.
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