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7月3日至現場查封時,建物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另至建物後門查看門鎖已鏽蝕,無法開鎖。經檢視建物後方及樓頂有增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因無應有部分或逾期未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拍賣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為使房地合一,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
9.
854地號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拍賣
11.
458建號為合併拍賣,為簡化共有物之使用關係,應依本件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地上房屋一併承買,不得僅選擇土地或建物部分優先承買(司法院民事廳84年2月24日廳民二字2791號函、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126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12.
46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座落用地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13.
458建號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14.
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15.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