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4─1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私設巷道;94─
2.
94─6地號土地未臨路,其上均為景觀作物;95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95─1地號土地未臨路,部分為建物,部分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中,地上物所權不明,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萬捌仟肆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分兩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5.
他項權利:無。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法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95─1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94─
10.
94─6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11.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將依法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