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9─203地號土地上種植景觀作物。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中,地上作物為共有人所種植,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分兩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5.
他項權利:無。六、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7.
本件69─20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8.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將依法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