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7地號土地上為磚造鐵皮建物(車庫使用)、雜草、空地,上有種植蔬菜。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坐落、空地、樹木。
4.
債權人具狀陳報:17地號土地上有一間鐵皮紅磚平房占用(門牌為:苗栗縣後龍鎮龍山路54之2號),其餘部分為菜園(種植當季蔬菜),部分為建物四周空地,部分為雜林地,土地上之建物及菜園均為其他土地共有人所有,無租賃第三人使用之情形。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本件17地號土地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2.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證明文件)。
13.
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4.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物之建物所有權人或耕地之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