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2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頭份市慶華段338地號土地為水池及周圍的雜草地。
2.
114年12月10日債權人具狀陳報:查封之338地號土地包含魚塘及部分雜草地,不知何人使用及有無出租出借或由第三人占用之情形。
3.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地上物等,又土地占有使用情形及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7.
拍賣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8.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9.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或本公司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