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種植鳳梨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3.
優先承買: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下列之人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如下:
7.
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同順序及其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
10.
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耕之證明。六、無抵押權設定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