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碇區大溪墘
3.
13號建物部分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23-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 碇區大溪墘11號建物北方約130公尺處之雜木林;24-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 石碇區大溪墘
4.
15號建物部分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34-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碇區大溪墘22號建物部分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34-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 號碼為新北市石碇區大溪墘23號建號部分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57-2地號土地係位 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碇區大溪墘23號建物西北方約530公尺處之雜木林;57-4地號土 地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碇區大溪墘23號建物西北方約560公尺處之雜木林;124地 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碇區大溪墘23號建物部分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 124-2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碇區大溪墘23號建號北方約90公尺處之雜木 林;129-18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碇區大溪墘23號建竹西北方約630公尺 處之雜木林。就土地使用分區部分,
6.
12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 地;23-
10.
129-1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57-
16.
129-1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屬 土地法規定之「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18.
124-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 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 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 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19.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 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惟地 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定,其順位 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20.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 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如上所載,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trial標人應自行 查明其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