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拍賣編號1土地為稻田,其上有磚造鐵皮屋坐落(門牌:內角135之3號),編號2為空地,其上有磚造平房坐落(無門牌),編號3土地為部分空地,部分道路,編號4土地為空地,其上有果樹數棵,編號5土地為空地,部分上有鐵皮車庫,編號6土地為空地,編號7土地為屋旁三角形空地。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為部分種植水稻,部分鐵皮屋,編號2土地為部分石棉瓦屋,部分空地,編號3土地為道路使用,編號
3.
6土地相連,部分空地及果樹,編號7土地為空地。上開地上物占有土地使用關係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進行拍賣,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7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六、編號
10.
7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公司應買,本公司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11.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查)。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據臺南市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馬稠後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1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