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3月1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現為雜草空地;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書記載:勘估土地360-
3.
360-6地號,臨約2公尺產業道 路,土地相連並合併使用,現況主要為雜草空地,周邊有零星香蕉及竹子,並 有未辦保存登記鐵皮建物。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前開地上建物不在 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 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就建物占用土地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8.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有耕地承租人且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 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 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 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 買時,拍定人或承買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係本件債務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9.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10.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 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