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0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68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169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水泥地。
5.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