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0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138地號土地現為雜木林。惟實際情形,投標人宜自行查證注意,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12.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