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經法院民國115年1月16日假扣押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60地號土地上搭建黑色棚架,其餘為雜草地;又經法院115年4月10日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60地號土地上有菇寮,其內太空包已發霉,似已未經營,部分為雜草空地。另依鑑價報告記載,1760地號土地上部分有溫網,部分為雜草空地。
2.
本件拍賣標的債務人應有部分為全部,倘1760地號土地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且現仍然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公司或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則本件為不點交,否則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4.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六、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7年賀建農地重劃區土地,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等費用,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佈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5.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公司應買,本公司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6.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
7.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地上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