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表示176建號一樓旁邊增加圍牆、前推加裝鐵門增加車庫之部分為增建 (即本件暫編之332建號),另據債務人父親在場表示該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又依估價書記 載,該建物牆面有壁癌及滲漏水情形。
3.
176建號部分占用鄰地,如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拍定人請自行處 理。本件不動產情形,應買人請再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8.
332建號為增建,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部分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trial除之危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