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三筆土地上均有未保登建物,部分空地、道路、雜樹。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3土地為部分住宅區、部分行水區(土地開發限制建蔽/容積%:住宅區範圍60/
4.
,編號2土地為部分行水區、部分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人行步道),屬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徵收)。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5.
除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此部分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