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99地號土地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799地號土地為巷道,790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
3.
787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磚造建物坐落,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僅就土地持份執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
4.
790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空地,799地號土地為道路,整體北側臨路寬度約6公尺。
5.
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