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現況上有磚造平房、鐵皮屋坐落。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賣土地及前開建物均為共有人使用、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伍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二水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5.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六、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1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