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1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425地號土地為雜木、雜竹,459地號土地有為部分為道路,其餘為雜木、雜竹,519地號土地為雜木、雜竹。
2.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動產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459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6.
519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均無三七五租約。六、本件拍賣之45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519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9.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1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