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華光路75號及77號等數棟房屋坐落,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4.
經查,本件拍賣土地上房屋,其房屋稅籍登記事項與實際建物情況不符,房屋稅籍登記事項為門牌號碼77號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分別係債務人(持分1/
6.
,且登記面積共計105‧2平方公尺,然實際建物情況係債務人與第三人所有建物共用門牌號碼77號及隔間牆。又因債權人未聲請執行地上物,故本件拍賣土地上之房屋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與地上房屋之所有人間就地上房屋坐落基地範圍是否依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以民事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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