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3月9日查封暨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執行標的北斗街11號與七賢三路269號屬同一棟大樓,由債權人代理人引導會同七賢大樓管理人員進入北斗街11號地下一層,該層整層打通無法區分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現無人使用,經詢問大樓管委會,稱地下一層自興建起迄今均無人使用,無水電,屬廢棄狀態,無繳納管理費,惟須向高雄市政府繳納地租。地政人員稱392建號無增建,與共用部分已混為一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優先承買: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基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購權。惟基地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購權應優先於建物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六)六、拍賣標的坐落土地鹽埕區鹽壽段5地號所有權人為高雄市,建物所有權人須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承租土地,並繳納基地租金。據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覆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許陳OO,其租賃期間自82年7月16日起至90年12月31日止,91年起因故未完成續約,嗣由債務人繼承,自100年下半年至114年度市有基地土地使用補償金未繳金額共計37308元。另依「高雄市政府市有基地租賃契約」第八點規定,承租人如因地上建築改良物出售、贈與、繼承或法院拍賣移轉時,除出售時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先通知出租機關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購,經出租機關放棄承購始得為之外,應於地上建築改良物出售、贈與、繼承或法院拍賣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向出租機關申請過戶承租換訂租約,違者除終止租約外,每逾1個月原承租人應支付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但最高以6個月為限。惟承受人願替承租人繳清租金及違約金者,准予過戶承租。
8.
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所在七賢大樓,因大樓消防設備不符合現代消防法規範,曾多次被高雄市政府罰款要求改善。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