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6地號土地現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47地號土地部分上有種植短期作物,部分為空地;56地號土地現為空地。據債權人稱:本件拍賣土地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土地共有人間亦無分管約定。前開47地號土地上作物之收取權人不明,亦未據兩造當事人陳報,本件拍賣土地均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