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8年2月2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均未相連,係田埂路。
3.
114年10月14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4.
420地號土地上疑似有建物(門牌:重光路107巷7號、9號、11號、13號、15號、17號)占用,惟仍以實測為準。
5.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6.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2.
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