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債務人外甥陳稱建物現做為工廠使用,依現況點交;建物坐落權源法律關係不明,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拍賣標的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坐落於泰山區橫窠段
8.
404地號土地(所坐落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拍定人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六、其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拍賣標的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第107條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法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拍賣標的建物,惟拍賣標的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是否有上述優先承買法律關係尚非執行法院可以審酌,須待實體訴訟程序確定方得確認,故拍定證明書須待實體訴訟程序確定後才為發給,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11.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12.
如有不得點交之事由,請相關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拍賣期日前一天之前檢具相關資料具狀陳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