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4.10.16履勘時,標2目前係補習班使用,承租人許O芬,租期至121年6月30日,無影響交 易情事,無增建,1.2樓打通,拍賣後不點交。
6.
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泰山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 為並未曾受理非自然死亡案件;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 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10.26無受理情形。本院已就 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 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 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