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551地號土地坐落部分永豐路295巷9號建物;591地號土地部分有無門牌建物坐落;部分為雜草雜木地;591─2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地。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出租、出借,地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拍定後有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5.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551地號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內有部份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