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519地號為594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主要是債務人與家人自用,但三樓有出租他人,經檢視建物有增建(後編定為724建號),增建與原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口;另建物有些許壁癌。本件除出租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4.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5.
拍賣之72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