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91─
3.
91─14地號土地為社區共用道路用地;91─15地號土地為797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797建號建物為鋼筋混凝土3層樓房,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現為自住使用,經檢視建物有增建(後編為797─1建號建物)。本件係拍賣91─2,91─14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除91─
4.
91─14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
7.
91─14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為社區道路用地、社區共用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797─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