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954地號土地為民權東街20巷5弄之柏油道路;975地號土地為柏油巷道,部分為雜草空地;991地號土地為柏油道路及路旁雜草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之巷道部分供公眾通行使用;雜草空地之部分由共有人管理使用,僅執行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99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975地號土地為部分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都市計畫住宅區(特別管制區)。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