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草鞋墩段490地號土地上有一鐵皮建物坐 落;草鞋墩段496地號至516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全聯、六扇門等 店面)坐落其上;草鞋墩段524至529地號土地為達人頂級美車工坊及合川麵食館;明賢 段254地號土地為道路(中正路);明賢段1113地號土地為道路(中山街);明賢段1167地 號土地為空地,其上有雜草、雜木;明賢段1174地號土地為空地或一流動廁所坐落(需鑑 界始能得知)。債權人代理人稱除1174地號土地由債務人占有使用外;其餘土地均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其中草鞋墩段之土地有出租;明賢段
3.
1167均無出租出借情事。 債權人嗣後具狀陳報表示1174地號土地已為空地。本件拍定後除1174地號土地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外(如經鑑界後有廁所占用則不點交),其餘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7.
117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草鞋墩段
8.
49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 畫部分住宅區、部分商業區用地;草鞋墩段50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倉儲區;明賢段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 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 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12.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14.
111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 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