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76地號土地相鄰, 為一狹窄細長之畸零地,未臨路,376地號土地部分種植作物;391地號土 地現做為道路使用(東山路吉祥巷)。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4.
377地號 土地無人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 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 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 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6.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8.
37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車籠埔斷層經過地區專案91.7.
9.
公 園(特別管制區)用地;39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車籠埔斷層經過地區專案 檢討案)部分住宅區、部分住宅區(特別管制區)用地。
11.
37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特別管制區)用地」,應受土 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 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六、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