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48-8地號土地為社區步 道,作為休憩區使用;448-99地號土地作為社區汙水處理設施使用及機電 設備鐵皮房;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所有,僅就債 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 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4.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 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5.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