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76地號土地部分為164建號建物之基地,部分為道路;
3.
278地號土地為164建號建物之基地,164建號建物部分壁癌,經檢視有增建(後編定為164─1建號),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口。附近有埔里鎮第十二公墓。債務人在場稱164建號建物係債務人自行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本件除道路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276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拍賣之164─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