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2693建號建物坐落於南投縣南投市牛運堀段58─11地號土地,經檢視建物有增建(編定為2693─5建號建物),透天厝四樓、頂樓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口,建物一樓往二樓有壁癌及地震受創情形。債務人之家屬即共有人在場稱房屋目前為其自住自用,無出租出借他人,且房屋座落之土地為其所有。債權人代理人稱不動產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出租、出借情事。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僅就建物之應有部分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並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拍賣之2693─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