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60地號土地為32建號建物及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32-2 建號)坐落之基地,建物前道路有無占用須鑑界,債務人在場稱建物2樓整層出租,1樓客廳廚房 共用,餘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並提出經本院公證之住宅租賃契約影本,租賃期限自民 國115年3月4日起至125年3月31日,另建物3樓後側增建部分有漏水。本件拍定後出租部分(含承 租人共同使用部分)不點交,其餘債務人占用部分點交。
3.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土地地形近似長方形,地勢平坦,現有3層樓透天厝坐落其上,建 物外觀維護現況普通,部分有壁癌情況,經觀察為住家使用。
4.
拍賣之32-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土地使用分區:拍賣之土地為都市計畫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6.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7.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