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查封時,稅籍人員在場稱依稅籍資料所示為二樓建物,一樓部分面積與稅籍資料大致相符,惟無法上二樓,債務人表示房屋僅一樓,二樓部分須由鄰房進入;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或分割遺產訴訟裁判確定,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19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